又一受贿案辩护成功,被告人昨日获释
2013年7月17日下午五时许,被关押了四个月零二十天的原某煤业发展公司财务部经理田某走出*县看守所,站在看守所大门外,田某抬头,仰望湛蓝的天空,深深地吸了一口监外的新鲜空气,这是2月27日被收监以来第一次坦然的呼吸,与亲人寒暄后,第一件事就是要给他的二审辩护人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主任钟远人律师打电话,他在电话里激动地说:“感谢钟律师的鼎力相助!也感谢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正确判决”!
2013年2月27日,贵州省某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田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田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委托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主任钟远人律师作为其二审辩护人,二审中,辩护人依法向二审法院提出一审定性错误,上诉人系非国家工作人员,应按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予以定罪量刑,同时提出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凿,上诉人田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确有悔改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对田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2013年7月12日,六盘水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依法撤销原审法院关于对被告田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万元的判决,改判上诉人田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2013年7月18日